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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文保障裁判尺度统一

时间:2020-08-21 10:31 作者: 点击:

实施途径的规定和因裁判尺度不统一造成严重后果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待决案件承办法官应报告院,待决案件法院应报告与关联案件法院共同
8月21日讯(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李果)8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 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实施意见》旨在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实现个案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实施意见》共22条,主要涉及8个方面。内容主要包括对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审理个案时发现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途径,统一待决案件与关联案件裁判尺度、个案进行类案检索、运用类案检索结果统一个案裁判尺度的相关规定,以及院庭长对裁判尺度统一问题发现、实施途径的规定和因裁判尺度不统一造成严重后果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承办法官审理个案时,存在刑事案件中本案证人与另案被告人相同、指控罪名相同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中本案一方当事人与另案原告、被告、第三人相同,案由相同或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以及案件性质不同但所涉基本事实相同等几种情形的,应当通过数字法院应用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发现关联案件后,审理待决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与审理关联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协调。协调存在困难的,待决案件承办法官应报告院、庭长,由院、庭长依职权协调。待决案件与关联案件分属于没有上下级关系法院审理的,待决案件法院应报告与关联案件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由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确保关联案件裁判尺度统一。

同时,《实施意见》对承办法官在审理个案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6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检索到类案的,承办法官、合议庭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相似性进行识别和比对,并对类案的真实性负责。待决案件所涉裁判尺度统一疑难问题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可以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法院逐级报送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关联案件查询、类案检索情况,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或审理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随案归档备查。

此外,湖南高院各审判庭设业务指导团队,负责全省法院相关审判业务条线裁判尺度统一工作,全省各中基层法院负责辖区内裁判尺度统一工作。各法院业务部门之间、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应建立信息沟通与业务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共同研究案件审理中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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