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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不了高铁票,昆明“纹和友”来长沙的法院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时间:2023-03-02 13:39 作者: 点击:

但查无所获,什么是,主要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公寓等场所办公
因“限高”差点错过女儿婚礼

买不了高铁票,昆明“纹和友”来长沙的法院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潇湘晨报综合 因买不了高铁票差点错过女儿婚礼,被执行人主动找到法院履行相关义务。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4万元执行款全额履行完毕。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3月1日发布了该案例。

2020年9月27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长沙文和友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贤奎鲜面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案件生效后,被告王某一直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相关义务,长沙文和友公司遂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但查无所获。

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线下执行行动受限,执行法官于是采取了“更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依法对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采取惩戒措施后,王某出行受限,工作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今年过年期间我结婚,我爸爸买不了高铁票差点回不来……诚信真的太重要了!”王某的女儿跟执行法官坦言,她爸爸也是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才主动联系法官要求赔钱。

在王某女儿全部履行完毕后,执行法官依法解除限高等其余强制措施,这起长沙“文和友”诉昆明“纹和友”的商标侵权纠纷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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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失信”有何区别

据湖南高院 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若被执行人没钱、不愿意还钱,甚至故意逃避履行义务,就会被执行法院认定为“限高”“失信”。什么是“限高”“失信”?二者有何区别?有什么后果呢?又该如何解除呢?

“限高”“失信”分别有什么作用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主要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哪些情形下会采取这两种措施

“限高”,采取措施的准入门槛较低。通常而言,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就可能被采取“限高”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具有一定财产保全的效果。但是人民法院也会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失信”,采取措施的准入门槛较高。失信更多的是对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的惩戒,通常针对的是执行人故意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程序,即便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也不会被“失信”。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法院可以采取“失信”措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限高”“失信”后有什么后果

“限高”的影响:主要是消费方面。如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失信”的影响:会有限制消费和联合惩戒两个方面的后果。也就是说,一旦被采取“失信”措施,就会有“限高”的效果,不能进行高消费;除此之外,还会受到联合惩戒,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共有55项惩戒措施,涵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

如何解除“限高”“失信”

“限高”解除条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失信”解除条件: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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