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RSS地图
当前位置:主页 > 社会万象 >

中学生提前下公交后被撞身亡,公交公司要担责吗?

时间:2024-03-29 16:34 作者: 点击:

认定公交公司需承担死者自身责任部分的40%,小邝与小车车主需各自承担50%交通事故责任,公司不应承担小邝下车后发生事故的任何责任,故判决公交公司应负违约责任,承担小邝自身责任部
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鲁霁琪

宜章县一名14岁中学生在公交车未到站时“被提前下客”,在横穿马路时被小轿车撞倒身亡。这是发生在两年前的一个案例。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公交公司需承担死者自身责任部分的40%。

回到事故发生当天:小邝和公交司机说要提前下车,司机在车辆未到站的情况下,在一弯道处靠边停车。小邝从车前门下车后,急速地从公交车前穿越无斑马线路段,被一辆同向驶来的小车撞倒。

交警部门认定,小邝与小车车主需各自承担50%交通事故责任。对这一责任划分,小邝父母表示同意并与小轿车车主达成和解。

和解后,小邝父母认为公交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小邝车祸身亡,要求公司赔偿小邝自身责任部分中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公交公司则辩称,小邝下车后,与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已结束,公司不应承担小邝下车后发生事故的任何责任。

宜章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其未能按相应操作规范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故判决公交公司应负违约责任,承担小邝自身责任部分的40%,赔偿近22万元。

“即便是被撞的一方,若因其未遵守交通规则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加剧事故后果,亦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郴州市宜章县人民法院综合庭庭长邓国军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首先要保护好自己,自身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公交公司及司机应尽到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严格遵守行车规范,确保乘客安全。

(一审:田镇圆 二审:卢小伟 三审:谢峰)
郴州资讯 | 资兴资讯 | 区县资讯 | 湖南资讯 | 国内资讯 | 免责声明

Copyright by 2015-2018郴州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
青ICP备110039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