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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印发 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4-04-07 12:22 作者: 点击:

有效期5年,据介绍,主动履行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全省使用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动态进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双通道药品管理,医药集中采购等方面采取处置措施;对失信参保人
长沙晚报4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徐媛)6日,记者从湖南省医保局获悉,《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已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介绍,医保部门将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医保领域信用承诺制,将信用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与监督检查频次、处罚裁量等挂钩,推动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自查自纠规范医保基金使用行为,主动履行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全省使用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对信用主体动态进行医疗保障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的动态变化作为信用记录存档。医保信用评价由加分模块(分值占30%)和扣分模块(分值占70%)组成。医保信用级别设优级(A,85—100分)、良级(B,65—85分)、中级(C,40—65分)、差级(D,0—40分)四级。

对D级信用主体,特别是被依法依规依程序认定为失信的信用主体,医疗保障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将失信定点医药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增加医疗保障保证金预留比例、降低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可按规定中止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对失信医药企业,可按规定在医保目录准入、双通道药品管理、医药集中采购等方面采取处置措施;对失信参保人员,可按规定采取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措施;对在社会救助政策实施中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个人,依法暂停数据处理相关业务;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审:夏博 二审:余画 三审:蒋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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